1.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原油价格多少钱一桶合理吗_原油价格多少钱一桶多少斤

你好,

油价虚高,严重不合理

中国消费者对油价的怨言也不是无理取闹。发改委成本加利润的定价公式看似合理,但是和中国的国情结合后,就包含了极大的不合理。

中国并非滴油不产,自产石油“价格虚高”

首先,从原油成本上讲,中国超过50%的原油依赖进口,但是国际市场油价并不能反映另外40%多国产原油的成本。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家企业每年在国内开的原油超过2亿吨,成本远远低于120美元每桶的国际油价,却以每桶上百美元的价格计入成品油成本中,转嫁给消费者。连曾经赞同油价上涨的郭凯也不得不承认:“中石油从大庆把油从地底下泵出来,一桶油的成本似乎只有几美元,然后市场上的价格是几十美元一桶,这里面的差价全是中石油的毛利。”

三大石油公司每年因此获得利润逾2000亿元,这还是支付了垄断行业高额运营成本之后的净利润。三大企业开了本属于全体公民的,享受了高工资高,积累了高额利润。然而,除了像巴菲特那样的少数外资股东,中国公众从中获得的回报只能用“少得可怜”来形容,对多数A股股东而言,回报干脆为负。[详细]

“三桶油”利润丰厚,民众却“分羹”甚少

其次,从普通消费者身上赚钱,账面利润丰厚的国企非但向中央财政分红少(2010年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利润总额为1.1315万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5621亿元;而中央企业仅上交558.7亿元给中央财政),而且其分红的大部分又回流到自身(2010年以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支出、中央企业改革脱困补助支出、重大科技创新支出、重大节能减排支出、境外投资支出等形式有390.57亿元从中央财政返还给国企)。

更发人深省的是,如果扣除对国企在税收、信贷、租等方面的隐性补贴(2001-2008年间这三项补贴总计高达6万亿,而同期国企的利润总和是4.9万亿),国企仍然像以前一样是亏损的。也就是说,国企是在享受比民企更多特权的情形下从普通国民身上获得了巨额账面利润,并且,这部分利润基本不上交国库用于国民,而是用在国企自己的高层管理者和员工身上(国企人员薪酬明显高于民企)。[详细]

“疯狂”油价还会推高物价,引发通胀隐忧

最后,因为油价首次逼近8元大关,已经突破不少人的心理防线。而油价上涨或将使蔬菜价格走高,原因是“油价上涨,运费上涨。”不光是蔬菜和猪肉,油价上涨几乎可以传导到经济发展的各个部分,这种连锁反应,或许使刚刚开始回落的CPI再次高企。

在此背景下,国内通胀隐忧可能再度出现,而油价上涨除对企业生产成本形成拖累外,还将对经济面构成负面冲击。在这样的情况下,油价上涨恐怕就不只关乎那些有些一族了,比如有媒体就作了如下统计,油价上涨后:交通运输方面,运营成本提升;出租车油改气的多了;货运方面,不涨价就得转行;私家车主改骑自行车;无车族购车暂搁浅;物流业油价吃掉利润;小网店提高产品单价;菜价肉价或将跟着油涨;煤炭价被迫带着上涨等情形。 [详细]

3月19日晚,听闻油价即将上涨,多地司机排队抢油。

同日,某市一家加油站贴着告示,称93#汽油每辆车只能限量加100元。。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正规的原油投资当然是合法的!现货原油的投资价值大家都知道,投资者们也纷纷涌入,但是树大招风,引来很多负面消息,受到更多群众的关注和异议,才会以偏概全不客观的称是。

然而国家整顿的是那些非法的,所以如果投资者是通过正当途径投资原油的话,对投资者个人的投资是不会构成任何不利影响的。整顿,只是有利于原油行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原油投资不是的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

石油投资是国际市场的大宗商品之王,国内原油投资在去年初推出,今年才兴起的,国内资金都是直接跟国有银行挂钩,国外的资金也是跟世界很有信誉的银行挂钩,首先他的资金是安全性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

原油一般都是参照美国WTI原油报价,其价格公开透明,紧跟国际市场。而美原油报价是以“桶”为标准单位,所以选择平台的时候,建议选择和国际单位相同的单位。以吨为单位的报价。

国际美原油的报价是是国际上,乃至全世界投资朋友都会看到的,而国内报价只会出现在中国,可想而知它的局限性。特别是现在搜索现货原油,百度百科信息已经表明国家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个人建议可以选择手续费较低,报价公平稳定的外盘美原油,监管机制会比较成熟可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定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 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 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40 美元低于80 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 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 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 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 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八条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间价差确定。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 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 元。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 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 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 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 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 元确定。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 元。

第十一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 元确定。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