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运输管理规定_汽油管理办法
1.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2.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3.个人卖汽油归谁监管
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5.经营汽油、柴油买卖需要有哪些资质和条件?
法律分析:私人在家储存汽油,一次不可以超过1000升。汽油是成品油。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汽油属于专营专卖。
由于汽油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所以它是专营专卖的,国家有权控制它的价格,以确保汽油的供应和价格的稳定。国家还有权对汽油的质量进行监督,以确保消费者得到优质的汽油。
根据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第27条的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只有企业而非个人才可以从事成品油零售,该办法所说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汽油的用途
汽油产品根据用途可分为航空汽油、车用汽油、溶剂汽油三大类。前两者主要用作汽油机的燃料,广泛用于汽车、摩托车、快艇、直升飞机、农林业用飞机等。溶剂汽油则用于合成橡胶、油漆、油脂、香料等生产,汽油组分还可以溶解油污等水无法溶解的物质,起到清洁油污的作用,汽油组分作为有机溶液,还可以作为萃取剂使用。
对于汽油、柴油这种“危险化学品”,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列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也不属于剧毒化学品。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石油,减少车辆尾气污染,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区域内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10%的清洁环保燃料。
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先试点后推广,试点范围和时间以及全自治区封闭销售、使用时间由自治区人民另行公布。
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项目建设和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运、销售、使用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县人民指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运、销售、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加油站建设或者改造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技术规范。建设或者改造完成后,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五条 除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配用于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
调配、储运车用乙醇汽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自治区的规定,遵守技术规范,保证产品质量。第六条 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自治区的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销售的油料品种、标号、价格。
封闭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汽油。第七条 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作价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同意后公布执行。第八条 车辆使用乙醇汽油前,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由车辆所有人自主决定。
从事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艺规范,明码标价,提供优质服务。
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含技术参数调整)服务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调配、储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调配、储运、销售、库存台账。第十条 调配、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事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的企业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一条 有关设区的市人民、车用乙醇汽油经营单位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自治区边界公路入口、自治区内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仅销售乙醇汽油”的标志。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调配、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以及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调配用于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加油站在封闭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后,继续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汽油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和加油站建设或者改造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调配、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责令整改和暂停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活动;
(四)从事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和有关技术参数调整的企业不遵守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艺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卖汽油归谁监管
第一条 为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聊城、菏泽七个设区的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规定的七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混合形成的清洁型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能饮用的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燃油。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全程监管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统—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健全下列责任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的规划与指导。
经贸部门负责加油站改造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财政、税务、价格、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第六条 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规划的要求。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并负责统一向推广使用区域内所有的加油站供应。第七条 除国家和省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和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
国家和省确定的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其产品符合行业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收购。第八条 生产、储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汽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确保产品质量。第九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时间完成改造。未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第十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不得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调价方案,报省人民同意后公布执行。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按照自愿原则对车辆进行清洗。
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清洗车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工作的技术指导。
车辆清洗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在推广使用区域边界公路入口处以及推广使用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指示标志。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储运、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由县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站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由县以上经贸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清洗车辆的,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个人是无法卖汽油的,在我国个人卖汽油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第一,根据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第27条的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且,只有企业而非个人才可以从事成品油零售。该办法所说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根据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35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可见,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危险化学品名录,“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柴油未在该名录中出现。
第三,刑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之一。
我国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实行限制经营。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有资格经营。非法经营罪所指的“限制买卖物品”强调的是经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为非许可不得经营的物品,否则,就不属于该条所指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扩展资料:
汽油产品根据用途可分为航空汽油、车用汽油、溶剂汽油三大类。
前两者主要用作汽油机的燃料,广泛用于汽车、摩托车、快艇、直升飞机、农林业用飞机等。
溶剂汽油则用于合成橡胶、油漆、油脂、香料等生产;
汽油组分还可以溶解油污等水无法溶解的物质,起到清洁油污的作用;
汽油组分作为有机溶液,还可以作为萃取剂使用。
参考资料:
经营汽油、柴油买卖需要有哪些资质和条件?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制定该《办法》,不仅对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确保成品油市场管理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成品油零售经营对外开放的最后期限是2004年12月11日,成品油批发经营也将在两年后对外开放。因此,制定并实施《办法》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放成品油市场的需要。
成品油主要分类:
1、汽油:消耗量最大的品种。汽油的沸点范围为30~205℃,密度为0.70~0.78克/立方厘米,商品汽油按该油在汽缸中燃烧时抗爆震燃烧性能的优劣区分,标记为辛烷值70、80、90或更高。
2、喷气燃料:主要供喷气式飞机使用。沸点范围为60~280℃或150~315℃(俗称航空汽油和航空煤油)。为适应高空低温高速飞行需要,这类油要求发热量大,在-50C不出现固体结晶。
3、煤油:沸点范围为180~310℃,主要供照明、生活炊事用。要求火焰平稳、光亮而不冒黑烟,产量不大。
4、柴油:沸点范围有180~370℃和350~410℃两类。对石油及其加工产品,习惯上对沸点或沸点范围低的称为轻,相反称为重。故上述前者称为轻柴油,后者称为重柴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成品油经营资质:
需要商务部的成品油批发许可证,安监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颁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想要获得成品油经营资质,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人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百度百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